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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3-19 阅读18213次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39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 建设单位组建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第八条 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

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

(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

(三)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或掌握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程规模较大或较复杂的,需要配备副职时,副职应当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大中型工程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财务负责人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

(四)人员结构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财务、招标、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50%。可按照工程规模大小确定建设单位人数,大中型工程且技术较复杂的1520人,其他工程15人以下,人数应当从严控制。特大型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水利厅专题研究确定。

(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工程、财务等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财务、质量、安全和征地拆迁移民、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完善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得调整。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确需调整的,原组建单位应当及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不具备组建建设单位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可采取公开招投标选择或者委托组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建设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要求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前期工作阶段

1.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2.组织或参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有条件的)、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它有关成果;

3.协助主管部门完成前期工作报批等工作。

(二)施工准备阶段

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建管机构,并任免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

2.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

3.履行施工图审查报批手续、督促做好设计技术交底;

4.委托第三方检测,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请等申报手续;

5.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移民等工作;

6.落实供电、供水、交通、通讯等外部建设条件;

7.编制、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建设资金;

8.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建设实施阶段

1.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2.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的监管、协调和指导,组织创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活动;

3.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做好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及时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4.按照批复概算控制工程投资,规范使用工程资金;

5.严格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检查,做好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确认等工作;

6.严格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制定和上报在建工程应急预案和度汛预案,负责在建工程安全度汛;

7.按规定做好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8.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9.制定和上报验收计划,按规定组织建设单位(法人)验收,做好阶段验收准备工作。

(四)竣工验收阶段

1.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编、归档、管理工作;

2.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水保、环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

3.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请竣工决算审计,并及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4.组织处理历次验收、稽察、审计等提出的问题;

5.组织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建管、设计、施工、监理、运管等工作报告,配合完成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6.组织完成竣工验收自查报告,并提请竣工验收。

7.办理工程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

(五)后评价阶段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监察、稽察、审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的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组成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挂钩、建设管理责任可追溯的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考核应当结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稽察、监察、审计、监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为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履行情况,重点考核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情况等,以及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履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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