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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03-29 阅读12841次

各市水利(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局: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应急准备、事故处置、措施落实的必备条件。为此,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7号令, 以下简称17号令),国务院安委办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水利部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水安监〔20141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总体规定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区域、本部门应急预案,并负责辖区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二、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17号令中的第五条、第六条要求。要针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农村水电、水文监测、勘测设计、水利旅游等事故易发专业领域,明确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具体应对措施。

(四)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检查。

(五)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至少演练一次,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

三、对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六)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并符合17号令第五条、第七条要求。对水利工程在建项目,各参建单位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对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可参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水建管〔2007164号)。

(七)主要负责人是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等应急预案编制的基础工作。不断推进应急预案简明化,要大力推广应用应急处置卡,明确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在事故处置中的具体处置措施。

(八)根据规定进行备案、演练、宣传和培训等。

四、主要要求

(九)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或机构以及负责人,保障必要的工作班子和工作经费,坚持问题导向,树立预案不完善就是隐患、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演练不到位就是隐患的理念,确保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落实。

(十)确保质量。预案编制要根据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评审等相关工作,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十一)做好政企衔接。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要与当地人民政府的预案做好衔接,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合力。

(十二)优化完善。要深入开展应急预案的优化完善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专业化、简明化、卡片化,实现应急预案科学、易记、好用。

(十三)严格执行法规规定。要严格执行上述17号令安委办〔201511规定和通知要求,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开展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严肃责任追究,对因预案工作不到位导致应急处置不当、救援响应不及时等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江苏省水利厅

                                                                                                      201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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